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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场馆中心文物藏品管理工作条例
2024-04-14 14:33  

(2024年4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文化场馆中心文物藏品是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文化场馆中心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准确鉴别文物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文物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文物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文物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及吉首大学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根据文化场馆中心的宗旨定位,有选择、有侧重地收集文物藏品。文物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艺术的、科学的价值。

第三条文化场馆中心对文物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文物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文物藏品保管由收藏保管部负责,文化场馆中心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第五条文物藏品保管人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具备文物藏品保管的相关业务知识,掌握相应的保管方法,熟悉所保管文物藏品的性质和特点,了解每件文物藏品的现状,始终把文物藏品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第二章文物藏品的征集、编目和建档

第六条文物藏品征集工作依照《吉首大学文化场馆中心文物征集工作条例》进行。

第七条文物藏品征集进入文化场馆中心,由相关人员按文物编目要求,填写文物藏品编目卡片(除总登记帐项目外,须写明级别、铭记、题跋、流传经历、完残状况、尺寸、数量、重量等,一级品文物须写明鉴定意见。文字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建立“文物藏品登记卡”,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第八条将文物藏品的相关信息登入《吉首大学大学文化场馆中心文物藏品总帐》,同时录入“吉首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永久保存。登记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签字盖章。未登入总帐的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

第九条《吉首大学大学文化场馆中心文物藏品总帐》由总帐保管员(中心主任、收藏保管部工作人员各确定1人)管理,总帐保管员不得兼任库房管理工作。帐目变更时,必须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定级和文物档案、帐目修改规范的要求,由总帐保管员和收藏保管部负责人共同进行,并签名盖章。非总帐保管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吉首大学文化场馆中心文物藏品总帐》纸质文本。

第三章文物藏品库房与展馆、展柜管理

第十条文物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与展馆、展柜,专人管理。库房、展柜钥匙由收藏保管部负责人保管,展馆两把锁钥匙分别由安保公司和综合服务部保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物损伤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文化场馆中心领导和相关部门。发生火灾、藏品失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学校及保卫部门,待查明原因后,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库房、展馆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房、展馆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它有碍文物藏品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展馆无人时,应拉断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第十二条文物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保密性、经济价值贵重的文物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十三条文物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归库手续。对文物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须认真核对,点交清楚。文物藏品出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保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任许可,不得进入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并登记。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因馆际交流需进库房者,须经主任审批,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并记录备案。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各类文物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每年应从文化场馆中心运行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文物藏品保护、储藏设备,改善条件,减少、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对文物藏品的损害。

第四章文物藏品的出入库、统计

第十六条文化场馆中心内部需要提用文物藏品时,必须填写《吉首大学文化场馆中心文物藏品出入库登记表》。保密性、经济价值贵重的文物藏品须经主管校领导、分管的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文化场馆中心主任批准,其它文物藏品经文化场馆中心主任和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始得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外单位原则上不能提取借用文物藏品。特殊情况下须经主管校领导、分管的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文化场馆中心主任批准,办理借出手续,并签署合同。由外单位保管人员具体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

第十八条文物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赠送。文化场馆中心各展馆之间文物藏品可调拨、交换。调拨、交换出展馆的藏品,必须办理注销手续;进展馆的藏品,必须办理登帐、编目、入库手续。

第十九条文物藏品总数及增减情况,保管人员每月进行统计,每半年一次上报文化场馆中心领导。

第五章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和复制

第二十条积极开展文物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

第二十一条文物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修复日期。

第二十二条经常使用的保密性、经济价值贵重和容易损坏的文物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为文物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需要,复制文物藏品,应须经主管校领导、分管的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文化场馆中心主任批准。这类复制品不得作为商品对外提供。

第六章奖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违反本制度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的;

2、发现文物藏品被盗、损坏或不安全因素,隐匿不报的;

3、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文物藏品损伤事故的;

4、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渎职造成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

2、监守自盗藏品的或内外勾结、偷盗藏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从重制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吉首大学文化场馆中心。

文化场馆中心

202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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