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4日)
为了加强吉首大学文化教育场馆所属场馆藏品的保护及出入库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场馆管理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中心所属藏品保管部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二条 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调拨或借用所属各场馆的藏品须经主管校领导、分管的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文化场馆中心主任批准。
第三条 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逐件填写入库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
第四条 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第五条每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第六条藏品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旧藏”等。自然标本应写明时代和产地;出土文物应写明出土时间、地点和发掘单位;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保存者的关系。
第七条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
第八条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按文化部文物局规定执行。《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应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局备案。
第九条 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由专人管理。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要求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物损伤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学校及相关部门。发生火灾、藏品失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学校及当地公安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局;发生一级藏品损伤等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并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藏品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 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收藏。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十二条 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文化场馆中心中心主任或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入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改善库房条件,减少、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对藏品的损害。
第十四条 藏品出入库房必须持《藏品出入库登记表》办理出库、归库手续。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须认真核对,点交清楚。藏品出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保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藏品保管部门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展出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藏品出入库登记表》,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须经主管校领导、分管的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文化场馆中心主任批准,其他藏品经文化场馆中心主任和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始得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外单位原则上不能提取借用藏品。特殊情况下须经主管校领导、分管的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文化场馆中心主任批准,由有关保管人员具体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
第十七条 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每年年终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州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文物局。重要情况应附文字说明。
第十八条 已进库的文物、标本等藏品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和学校资产处批准后,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
第二十条 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珍贵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违反本制度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的;
2.发现藏品被盗、损坏或不安全因素,隐匿不报的;
3.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藏品损伤事故的;
4.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渎职造成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
2.监守自盗藏品的或内外勾结、偷盗藏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从重制裁。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场馆中心
202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