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
第一条文物征集工作是为了适应陈列需要、研究需要和馆藏缺项文物需要而开展的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明确有关要求,更好地开展文物征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物政策及吉首大学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物调拨、文物收购、文物受赠等均属文物征集工作范畴。
第三条文物征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文物鉴定水平,并恪守职业道德;根据馆藏文物结构需要,提出可以征集的文物对象。
第四条征集前必须对文物进行科学鉴定和评估。由两名以上专家对拟征集文物的真伪、时代、质地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作出准确的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经分管校领导确定是否符合收藏标准与要求、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购买文物时必须由三人以上经办人同行。
第五条学校文化场馆中心是收藏和保管学校所拥有文物藏品的正式机构。校内所有单位拥有的文物藏品在一般情况下,应由场馆中心归拢和统一保管。场馆中心根据需要有权对学校各单位所收藏的文物予以调拨、借用或复制。校内文物调拨,由学校有关部门牵头实施,学校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为校内藏品归拢和保管工作提供方便。凡经确认应当收入场馆中心馆藏的文物,必须按规定送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在场馆中心进行有关调研时,各单位对于所拥有文物藏品的情况不得隐匿不报和违规处置。
第六条文物收购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购置藏品、运输费用、回赠礼品等方面。征集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物有所值的原则,与文物的出售方协商合理的征购价格,并到财务处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第七条文物受赠按照《吉首大学文化场馆中心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文物征集后,文物流传经过、文物的相关资料和征集情况必须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文物征集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法规的程序,要有完备的征集手续。
第十条经批准征集的文物,应按文物编目工作的要求,填写编目清单、建立藏品档案并登帐,办理文物入库交接手续,同时做好学校文物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一条文物征集的过程和文物捐赠档案是记载文物流传经过的重要资料,应重视收集和整理文物征集的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文物征集档案包括:
1、文物征集申请或报告;
2、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
3、文物出让人的出让书或捐赠人的捐赠书;
4、文物征集清单及收购凭证;
5、重要文物征集的新闻报道稿等文字和影像资料等。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吉首大学文化场馆中心。
吉首大学文化场馆中心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