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
第一条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吉首大学博物馆事业的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向吉首大学文化教育场馆管理中心捐赠。接受捐赠工作由吉首大学文化场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捐赠范围
捐赠品包括:
(一)与吉首大学、原武陵高等专科学校、湘西卫校有关的实物、文稿、档案、图片、音像等;
(二)具有一定收藏价值,能反映社会历史变迁的各类文物;
(三)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历代名家书画、碑刻、拓片等艺术品,近现代名家、工艺美术家的书画艺术品及本校教师的各类书画艺术品;
(四)具有一定科研价值、观赏价值的动植物标本及地矿化石标本。
捐赠财物包括:资金、实物、设施以及其他财产。
第四条接受捐赠的程序
1、捐赠人向吉首大学文化场馆中心提出捐赠意愿;
2、吉首大学文化场馆中心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捐赠的期限和方式等问题;
3、吉首大学文化场馆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
4、对捐赠者和有关人员进行感谢或表彰。
第五条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由吉首大学文化场馆中心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文化场馆中心。
第七条按捐赠财物价值大小,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由学校分别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和待遇:
1、授予捐赠人在文化场馆中心展区、展项等冠名权;
2、有关校领导出席捐赠仪式;
3、捐赠情况在吉首大学校园网站、校报、校刊等新闻媒介报道;
4、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纪念品;
5、颁发纪念证书;
6、捐赠情况在文化场馆中心网站予以公布;
7、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
第八条吉首大学文化场馆中心接受捐赠后,将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九条吉首大学文化场馆中心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将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将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条吉首大学文化场馆中心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守捐赠协议的约定,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捐赠人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吉首大学文化场馆中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吉首大学博物馆将如实答复,对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认真吸取和采纳。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吉首大学文化场馆中心。
吉首大学文化场馆中心
2024年3月19日